(一)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、政策和措施,落实国家、省、市科技创新政策,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编制和组织实施区级各类科技计划;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、省、市各类科技计划;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科技部门经费预决算;负责各类科技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;负责科技统计与监测工作;牵头组织全区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。
(三)负责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,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;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科技体制改革工作。
(四)指导和协调重大创新研发平台、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、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。
(五)拟订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政策措施;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作,指导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。
(六)拟订促进社会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,促进以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发展。
(七)拟订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有关政策措施,组织实施科技金融计划。
(八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;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、科技创业园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;负责高新技术企业、高新技术产品、自主创新产品的组织申报、初审推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。
(九)组织协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;负责科技成果、科技奖励、科技保密、技术市场等工作;指导科技服务体系建设,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。
(十)牵头组织全区知识产权工作。负责区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、省、市知识产权战略,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,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。归口管理全区专利工作,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及计划。
(十一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,参与全区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,参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。
(十二)拟订促进国际科技合作、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;负责推进我区与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;负责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。
(十三)负责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。
(十四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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